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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级别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地域管辖:.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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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专利侵权管辖法院有两种:1。根据被告住所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一)原告只起诉制造商,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商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3)销售者是制造商的分支机构,原告向销售地人民法院起诉制造商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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