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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采取节能技术和措施,采取建筑物用能系统节能运行方案,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使用人应当提高节能意识,在日常使...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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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设施。新建民用建筑安装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热量表经计量检定合格;(二)温控装置具有检测合格报告;(三)供热计量装置达到数据远传通讯功能;(四)建筑物室内分户安装采暖温度采集远传装置。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安装应当便于日常巡检、维修,并保证正常运行。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损坏供热计量装置与调控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正常供热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物业管理的民用建筑,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责任。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提出建筑物节能运行的方案。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公共建筑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采用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负责用能分类分项计量调控系统、数据远传系统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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