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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二十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
所谓非法储存,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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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弹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军用***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十发以上、***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弹药、爆炸物的,以***、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 本案中,如果非法买卖的***不属于军用***的话,可能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军用***的话,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 如果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1、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判决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2、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点击左侧本律师照片,可以查询到网址)详查联系方式、收费标准、服务介绍、办案杂记、罪名研究、辩护总论等相关内容。 4、律师是专业人士,与医生分脑科、胸科等专科一样、也是分民事、刑辩等专业的;同时,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所以,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指违反规定将爆炸物藏在某一地点的行为。其显著特点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犯此罪的,可以是十六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犯此罪只能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人实施此罪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的量刑: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将其归类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行是,爆炸物易于被犯罪分子控制,可能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给社会保障留下巨大隐患。中国政府非常重视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实行国家管制,从而形成了爆炸物的制造、销售、运输和使用的完整性管理制度。因此,该犯罪不仅违反了爆炸物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以上或者烟花药3公斤以上、雷管30公斤以上或者导火索30米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公斤以上或者烟花药15公斤以上、雷管150公斤以上或者导火索150米以上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爆炸物本身的价格不高,需求量大,审判实践中涉及的爆炸物数量往往很容易达到严重情况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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