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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受伤了对方是否需要赔偿要视情况而定。 打球受伤了,如果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对方确实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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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类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篮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所以说,如果是合理冲撞的话,原则上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偿。人证主观性太强,效力不高。还有,如果打球有主办方的,可找主办方协调赔付。最后,如果对方起诉,积极应诉答辩就好了。
关于诽谤应赔偿多少钱的回答为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什么问题各位评委、主持人、对方辩友: 经过双方的阐述和辨论,我方认为本案是一个正当的球场竞技比赛中的伤害问题,应当适用风险自担规则,而不适用民法的过错原则。 首先,在体育竞赛领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胡某封堵对方突破是履行队员职责,履行体育规则的正当表现,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任何过失,其行为不具有民事上的违法性。没有过错就没有过错赔偿。 其次,耿某在客观上虽然有伤害后果,但这是遵循规则合理铲球的正当竞技行为,没有违反竞赛规则,不具有违法性,不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使不可避免地伤害到对方,也是不能克服和无法预见的事情,因此不能让胡某承担过错责任。足球运动不是轻歌曼舞,比赛中有冲撞、抢夺、进攻、封堵等基本动作,攻防中也存在很多身体接触的地方。赛场上球员必须发挥亮剑精神,奋力战胜对方,有强烈的对抗性和很高的人身危险性,这是竞技比赛的特征所在,出现人身伤害情形在所难免。参赛队员自甘风险参加球赛,精神可佳,我们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每一个热爱过中国足球却被一次次伤害的朋友,我想说的是麻木、放弃和指责过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中国足球的今天需要我们一起,靠大家的共同努力去改变!难道我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却选不出11人的足球精英为国争光?让我们放飞梦想吧,把中国足球踢出国门,在雄壮的国歌声中去迎接中国足球的第二个春天的到来! 这正是:入场明知有对抗,铲球谁料把人伤? 合理攻防无过错,正当竞技不赔偿。 却喜校园出新秀,再战足坛选名将。 甘冒风险亮刀剑,力搏群雄争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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