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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
可以,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申请诉前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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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股权是可以进行保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一些问题的规定(试行)》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时,应通知相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股息。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54、被执行人独资开设的法人企业所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转让,转让所得偿还申请人的债务。对于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被冻结的投资权益和所有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在得到全体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后,进行拍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许并监督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将转让所得收益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但是,在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也规定了解除保全的例外:“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因此,在车主提供现金担保的之后,可以根据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要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保全措施。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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