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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被告稳定标准:依据目前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的要求,行政诉讼法中,被告稳定为行政单位(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2、行政诉...
被告主体的确认: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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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被告稳定标准:依据目前行政诉讼法法律法规的要求,行政诉讼法中,被告稳定为行政单位(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 2、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单位不可做为上诉人,仅有行政单位可做为被告,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受权的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时,也可视作行政单位,做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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