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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果某开发项目经过招标,某施工单位中标,依据中标结果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但建设单位为了少交纳税金,与施工单位协商,变更了合同价款,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并以此变更后的合同进行了备案,那么,如果将来发生纠纷,该备案合同的效力如何又应以哪个合同为准呢关于这个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黑白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裨性内容不一致的,民法典内容合同的争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所以适应该条款有两个前提,一是经过了招投标,二是中标合同经过了备案。因此,如果当事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另外订立的,而不是中标合同时,就不能适用《司法解释》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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