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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 XX(跟你借钱的人)于X年X月X日在某某地点(比方说谁的家中之类)向YY(就是你本人)借款人民币XX元。双方约定利率(多少按实写,不用付息就写不付息),借期X年(时间按事实写,比方说借三个月就写借期三月),XX(跟你借钱的人)须于X年X月X日之前归还本息共计XX元。 ZZ为此借款担保(如果有担保人就加这一条,没有就不用写),如若到期XX未能如约归还借款本息,则ZZ有义务在15日之内,将此笔借款金额本息全额支付给YY。 特立此据。 (双方签名、指印,如果有第三者证人/担保人在场,也让他签名按指印) X年X月X日
借钱的时候是应该写借条还是欠条呢明白以下三点,你就知道该写什么了。 1、作用首先先明确一点:借条和欠条不是一个东西,而且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东西,绝对不能混为一谈。从最基本的意义上看这两者就有明显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2、时效性借条与欠条的时效性有着很大区别。借条与欠条的时效性关系着追讨借款欠款的时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欠条的时效性只有3年,而借条的时效性长达20年。 3、借款事实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借款主要是因而产生,是向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欠款则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就已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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