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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彼此未承诺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导负债执行限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能够承诺担保期...
而质保期限与合同的履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质保期是对产品的质量期限的保证,也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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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据此,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您所述,您的保证期间已过,不必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你可以看一下担保合同中对还款期限的约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所以合同履行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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