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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二者的区别主要反映在行为客观方面上,虚假出资罪的虚假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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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界定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 界定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宽得多。 (2)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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