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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复核不服到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信访人对复核终结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信访复核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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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1、不可以,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办理流程提出申请→资料审核→复查(复核)受理→征徇原经办部门或法律部门意见(召开协调会、听征会等)→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法制办审核把关→区政府领导签发→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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