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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和区内企业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
区内企业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当按照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并按照规定开立、使用、撤销境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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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税区的外汇收支与外汇经营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区内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应当持《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证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利润、股息、红利的审计报告,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可凭上述材料及所有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对账单直接向银行购汇支付。
区内企业终止经营时,应当按照区外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清算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资产,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和人民币收入,应当调到区外,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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