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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原则规定了购房准入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关系、户籍年限、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财产、申请前住房转让限制等;...
1、武汉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2、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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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武汉经济适用房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六)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 (1)已经住满5年, (2)尚未住满年的。“ 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对于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四)具备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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