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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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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当事人约定支付工程款利息的支付标准,未按约定处理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利息按应付工程款的日期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下一个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如果已经实际交付,则为交付日期交付日期;(2)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则为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日期;(3)如果没有交付该建筑工程,工程价格也没有结算,则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支付。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1)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 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 建设项目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该什么时候支付本金,不按约定支付的,应该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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