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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需要对债务负责。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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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其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三)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四)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导致公司资金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公司欠钱的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负债由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但股东出资不足的,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干股股东分为公开身份和不公开身份。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如何,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经营起着重要作用,通过不出资公司而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其收益权随时可能终止,法律不能以股东资格保护其获得收益的权利。对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的人来说,这种股票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的。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对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述,应承担因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形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对于控制公司经营资源或者为公司的设立或者行动做出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接近《民法》的赠与,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因违法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人或自然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为出资。,因为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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