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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婚姻法》,我国关于婚姻可撤销事由的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或者隐瞒疾病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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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撤销事由: 1、因胁迫结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五)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婚姻可撤销只有两种情况: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2、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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