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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famo strademark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
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业利益形成了全方位的集中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驰名商标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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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法律规定如下: 1、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应当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监督检查制度; 三、其它法律法规。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一般分为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两种相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在与商标所有权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巴黎公约》采取的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绝对主义保护原则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包括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协议采取的即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法。商这种绝对保护的条件即只有当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容易暗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法。我国商标法兼采两种原则即混合原则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但从实际情况看更倾向于绝对保护主义原则法。商首先在我国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绝大部分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而且注册范围比较广泛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少之又少;其次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以前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对国外驰名商标实际上已经给予相对扩大的保护对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驳回注册申请对于已经实际使用的执法部门也援引有关法律予以保护法。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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