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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此拖延办案行为,可向其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要求及时解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
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也是有期限的,如果到期不出具,你可以到该公安局法制、督察部门投诉该交警不作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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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只要是受理了交通事故案件就不可能不给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假如真的有交警故意不给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可以向这个警察所在地的交警大队,或者交警支队,直至公安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1.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作为人民警察应该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利承担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职责。 2.警察认定事故的期限:(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根据《交通法》的规定,交警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十天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必须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五天内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不作为的,可以起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此拖延办案行为,可向其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要求及时解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因此,事故车辆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证据的需要。不能以扣车逼迫机动车方交纳事故处理押金。 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根据上述规定,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一般情况下,鉴定不应该超过30日。 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一般来说,最长35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发还事故车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负责人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最长65天发还事故车辆。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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