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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员工续签同,但员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在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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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员工不续签是否有赔偿吗,需要分情况判断: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员工不续签,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3)若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 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关于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到期后是否还需要保存的问题,从管理体系的角度来讲属于文件和资料管理的范畴,没有很明确地规定,但你所提的合同到期到底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了,还是合同规定的履约期限己到,不管怎么说我个人认为无论那种情况都还是应该保存一段时间。2、你可以对单位的现有文件进行分类,根据该文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进行划分,如编制《文件和资料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哪一类的文件归口由什么部门进行管理,包括文件资料的领用、发放、审核、批准;文件和资料的归档,包括该文件和资料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等进行具体规定;如该文件超过保存期限后需要销毁的需要经过资料保管员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副总(总经理)批准。3、至于所保存的资料的期限有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说是行业有规定的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地相关规定的,公司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理地保存期限;如财务会计资料的保存法律法规上有规定,有的需要保存15年、有的需要长期保存,有的需要是永久保存;汽车行业有些记录顾客要求保存期限为供货年限加一个日历年;我个人认为一般经济合同的保存在该经济合同履约完毕后再保存3-5年左右的时间,当然对于经济合同的标的特别大的重要合同,保存期限应该适当延长,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确定。4、至于是否保存在财务部门还是档案部门,我认为都可以,看你怎样进行具体规定,现在有的公司规定有签订合同的付款,在财务办理结算时必须附合同原件,这是办理结算汇款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该合同就保存到了财务部门;当然如果保存在档案部门我也觉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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