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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效条件: 1、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意思是真实的; 3、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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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有欠缺的,如果满足法定条件的是有效力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原告李先生和三位被告都是寇老太的子女。2002年12月,大兴区某村民委员会为寇老太投保养老保险,寇老太每月领取养老金500元。2003年1月30日,寇老太去世,存放于该村的养老保险金6万余元没有领取。原告李先生称,在其母去世之前,寇老太于2003年1月16日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确认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她死后由李先生继承。现在,他与自己的三个弟、妹因为此事产生了争执。 李先生的三个弟、妹则认为,母亲寇老太生前没有遗嘱,这个遗嘱是李先生伪造的,所以对此遗嘱和录音都不认可。另外,寇老太本人不清楚养老保险金到底有多少钱,所以不同意兄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是由代书人刘某书写,遗嘱见证人为李某,遗嘱主要内容为养老保险金6万元在寇老太去世后由原告李先生继承,但寇老太未签字。而代书人刘某和见证人李某均系原告李先生之女婿蔺某的同事,二人也是经蔺某介绍到寇老太家为其进行代书遗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原告李先生提供的寇老太遗嘱,没有寇老太签名,且订立遗嘱过程系原告李先生女婿蔺某介绍原同事参与。其订立遗嘱过程的录音,三被告均不予认可。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要求确认寇老太养老保险金6万元由其继承的诉讼请求。
代书遗嘱的无效具有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被认定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 (四)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五)伪造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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