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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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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
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如下所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暂行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纠纷(自2002年8月2日起施行)医疗事故技术评估专家数据库专业组名单(试行)(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低岗位水平或者撤职;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开除,并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作的;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犯精神障碍患者沟通、会见访客等权利的;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选择了不同的案由,对于法律的选择就可能不同。而不同的法律适用对患者而言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一般适用《民法典》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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