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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中关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中关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无法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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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是无效的,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才会有法律效力。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97条改变了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表达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但言外之意是:买卖合同有效。因为解除的前提不可能是待定,而如果仅仅是成立而未生效,也就无需解除了,因为还未生效,对双方无约束力。所以说,解除的前提或者说合同可以解除的言外之意就是合同成立并生效。 但是该调整并未剥夺所有权人的权利。《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这两个条款并不冲突,因为《民法典》第311条仍然受制于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如果是善意的,对出卖人无权出卖是不知情的,那么其有权取得该物权,至于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不是善意,是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但仍然购买,那么所有权人有权取回该物。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中关于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说明民法典已明确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有效,区分了合同上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而将无权处分交由善意取得制度、侵权制度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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