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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列举以及其他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国学...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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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一,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二、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对于你提出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几种这个问题作出以下回答,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规定实际上是对第一种情形的必要补充。因为行为人在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如果不经过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难以获得利益的。所谓“披露”是指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使不该知道的人获知该秘密,从而使信息不再处于秘密的状态。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处于不正当竞争或营利的目的,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所谓允许他人使用,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人,允许他人使用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建立在第一种行为的基础上,往往是不正当获取行为的目的行为,至于行为的主观动机则不影响侵权性质的认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一般以非法谋利为目的,而披露的动机常常是为报复他人、或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性质更为恶劣一些。只要对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均为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权是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1、具有经济价值; 2、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 1、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他人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产生上面情况,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就是有关信息的控制人: 1、可以向法院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2、要求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者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再由检察院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行政执法进行了进一步说明。对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有的地方如深圳、珠海市,规定由科委行政执法,颁布了相关法规,在保护商业秘密中可以作为依据或参考。商业秘密纠纷,多产生于人才流动,因而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文件,是解决商业秘密纠纷的参考。技术合同纠纷,是商业秘密纠纷当中的重要种类,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作出的《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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