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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经常看到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可能很少看到另一种合伙类型,称为特殊普通合伙,是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付费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合伙...
合伙制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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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一般指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其特征有: 1、合伙企业的生命有限。合伙企业容易设立也容易解散。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签订完合伙协议之后,就可以宣告合伙企业成立。 2、合伙企业的责任无限,其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通常分为: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两种。 3、相互代理。合伙人对外的经营行为,其他合伙人对此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共有。针对合伙人所投入的资产,一般是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及使用,在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任何合伙人不可将合伙资产另作他用。 5、合伙企业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所取得以及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合伙制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根据公司的设立、经营和具体需要,将公司严格分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企业。其中,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组织。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同承担盈亏和风险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备个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类型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只出资,共同承担损益,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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