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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超过缴纳部分的认定,是需要结合抽逃出资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的行为综合确定的。一个公司的股东所投入的资本,是不能够随意的进行出逃...
抽逃出资在认缴制企业中不存在,只存在于实缴企业中。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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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度没有逃避出资罪。抽逃出资罪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抽逃出资罪在实缴后可能构成犯罪。认缴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预许可的事项。除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后工商登记的制度。《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关于以公司名义将资金借贷与他人的行为个人认为不构成抽逃出资。因为该资金仍为公司名下,只是以借贷名义保存于他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抽逃出资罪的认定,主要是三点:一是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二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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