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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标准条款相关规定: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二十五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05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73.3元,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006年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二十八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第二十九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侦查阶段非法拘留或者超过拘留时间后撤销案件;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可以获得国际赔偿。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需要赔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1。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3、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和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金额是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劳动能力丧失的,无劳动能力抚养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死者生前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也应当支付生活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的,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2、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刑事责任的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非法使用武器和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虽然赔偿不多,但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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