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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
1、董事会缺席一人,但是经过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才能够进行会议,表决时并不按照出资的比例,而是按照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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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监事可以参加,但不强制要求。《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和建议。监事不能参加董事会议,但可以参加董事会议,可以向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和建议。召开董事会,必须事先通知监事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提前10天以上。
一股一权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持有的每股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一半。但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
公司法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被依法撤销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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