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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经营作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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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者建立维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站经营者在本站以外设立售票点,或者委托他人设立售票点的,应当到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鼓励客运站经营者实行联网售票。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二)站外揽客;(三)妨碍依法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四)欺行霸市、干扰他人合法经营;(五)无正当理由停运、阻碍交通、堵塞车站扰乱公共秩序;(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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