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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协议是指收购方(包括投资方)和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融资)协议时,就未来的不确定性达成协议。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者可以行...
对赌协议,是“业绩调整条款”(也称“估值调整条款”)的通俗叫法,是PE投资时与被投资方所签署投资协议的一项条款,并不是专门的一份协议。对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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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在国外投行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应用。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投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对赌协议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或因符合国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所以我们日常听到的对赌协议,所涉及问题其实和赌博无关。
赌博协议的表现形式如下:1、现金补偿型。也就是说,未达到赌博目标的融资者需要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对投资者进行现金补偿。相反,投资者给予融资者一定的现金奖励。二、股权调整型。也就是说,当融资者未能达到赌博目标时,目标公司会以免费或象征性的价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甚至会取代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相反,投资者以这种形式向融资者转让部分股权。三、股权回购型。也就是说,当目标企业未能实现赌博目标时,融资方返还投资方的投资资金,并以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投资方的股份,使投资方退出。四、特殊表现型。当融资企业未能实现约定的事项时,投资者的股权将转化为优先股。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超比例表决权等特殊权利。
对赌协议有以下风险: 第一重风险:不切实际的业绩目标 企业家和投资者切勿混淆了“战略层面”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对赌机制”中如果隐含了“不切实的业绩目标”,这种强势意志的投资者资本注入后,将会放大企业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和“错误的发展战略”,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 第二重风险: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 企业家急于获得高估值融资,又对自己的企业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人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者外部当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重风险: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 企业家常会忽略控制权的独立性。商业协议建立在双方的尊重之上,但也不排除有投资方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向目标公司安排高管,插手公司的管理,甚至调整其业绩。怎样保持企业决策的独立性还需要企业家做好戒备。 第四重风险:业绩未达标而失去控股权 企业家业绩未达标失去退路而导致奉送控股权。一般来说,国内企业间的“对赌协议”相对较为温和,但很多国外的投资方对企业业绩要求极为严厉,很可能因为业绩发展过于低于预期,而奉送企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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