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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假释期就是假释考验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发现的,应当撤销假释,继续执行刑罚,追究新罪,共同执行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或者提前释放罪犯如何处理新罪的批复》第二条: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认为原判处已经执行。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撤销假释,并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作为前科,再犯新罪者,犯什么罪处什么刑。刑法(2015)第八十五条【假释测试及其积极后果】对于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试期间,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如果本法第八十六条没有规定的情形,假释考试期满后,认为原判刑已经执行,并公开宣告。第八十六条【撤销和处理假释】假释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仍有其他罪行未作出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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