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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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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风险提示: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跨县流动作业的,须向市公安局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省内跨市流动作业的,向省公安厅申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但每次变换作业地点(含县内流动作业)都必须向新作业地县、市公安机关申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新作业地公安机关应在《爆炸物品使用证》检查记录栏内加注“准予在某某地爆破作业”。第二十五条凡进行一次使用炸药量一吨以上的大型爆破作业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地点三百米内的控制爆破(配有爆破专业技术人员常年进行爆破作业并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的除外),必须事先提出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准实施爆破:一次使用炸药量一吨至十吨的报县公安机关,十吨以上至五十吨的报市公安机关,五十吨以上和控制破报省公安机关。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之一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作业证》,可并处责任人一百元以下罚款:(十二)爆破作业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需要的条件有:单位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数额;单位管理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单位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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