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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保证运营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承担社会公益服务成本的支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公共汽车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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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乘客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投诉人。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符合运营车辆、资金、停车场所、驾驶员资格等有关条件,并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执行有关服务规范;(二)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营,不得擅自变更;(三)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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