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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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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发行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证明书,根据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由一审法庭讨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决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书和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和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偿。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错误的工作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发行的证明书确定。受害者因残疾继续错误的情况下,错误的时间可以计算到剩馀日期的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的受害者无法证明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考被告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21条的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来决定的。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错误劳动费用的规定计算的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则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意见,可以参考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立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单据或病历认定。 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5、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6、生活费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相关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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