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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人民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予以收取。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不得减交和免交。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因此,你需要先垫付实际花费的费用,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支付。
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会采取强制划账等手段进行执行。建议你在判决生效两年内就向法院提起,否则超过两年时效,将会导致丧失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权利。法院执行局抚养费的回答如上,希望你能明白。
1.立案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对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或者接到相关举报、控告的,应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对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行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的,及时调查补充)。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环保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环保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对阻碍环保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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