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
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职工。学生到校外实习,其学生的身份没有改变。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要认定打架的学生是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周岁)。然后判断学校有无失责,不同的阶段,学校所付的责任也所有所不同,如果学校失责,那么学校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责,则根据学生的身份情况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责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只有失责才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处理学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应遵循就近原则。任何目击此类事件的教职工均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导报告。 2、各主管部门在接到上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抵达现场,处理现场并安抚学生情绪。若发生学生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对受伤学生的救治。事态较为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并请求就近的公安机关及医疗部门给予协助与配合。 3、晚间及节假日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的,首先发现此事件的教职工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协调组织在场教职工、班主任及学校保卫人员将参与斗殴的学生迅速分开,并及时对受伤的学生进行救治。 4、事件现场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在两天内将该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和详细处理过程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存档。综上所述,如果持刀打架的,那么会形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根据持刀的行为已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了,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而且如果在打架过程中,造成情节严重的,那么嗨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78人已浏览
681人已浏览
1,5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