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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律依据是怎么判决的

2021-05-28
法官判离婚或判不离婚,有两个依据,一个是根据原告举证能否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其二是根据庭审调查得出的主观心证,即这个案子判离婚是否有其他危险性。通俗点说,就是法官判离或不离,一是看证据,二是庭审具体情况,两者之中被告方表态是否坚决激烈又尤为重要,之所以在基层实践中大量出现第一次判不离婚的原因对方在庭审调查中激烈的表态不离婚给法官产生了心理压力。这种情况在农村法庭尤其突出。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证据不是很充分又遇到了非常顽固不同意离婚的被告,那么法院也不一定在第二次就会判离婚。所以,根据小编梳理的资料来看,诉讼离婚一次判离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法院在综合考量了证据以及庭审的具体情况后,会给予双方调解的机会,若想达到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离婚的目的,诉讼当事人应当听从专业律师的建议,诉讼当事人双方也尽量能够沟通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出现过激行为。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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