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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要看具体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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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从犯辩护意见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一、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二、辩护理由:(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三、结束语:(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辛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本所丁俊涛律师担任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结合庭审期间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及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走访证人、询问家属、阅读卷宗材料对案件的详细掌握,现从事实与法律的角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系自首,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012年3月9日被告人辛某到某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全部交待案件情况。该情节在3月9日被告人讯问笔录、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均体现出来,清晰明了。面对板上钉钉的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在没有提交任何检方补充调查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竟然将自首情节淡化处理成:交待了部分犯罪事实。无论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规则中,都要求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书要“忠于事实与法律”,面对没有任何证据支撑想当然地将被告人辛某的自首情节进行淡化处理的做法,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极大侵害。既然被告人属部分自首,那么公诉机关有义务用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同案犯的存在,但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没有看到公诉人出示任何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故意伤害,更不要说证明全部的犯罪事实了,仅仅靠脱离证据和事实的怀疑对被告人盖棺定论。所以,请求合议庭重视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要让有罪推定害了无辜的被告人,毕竟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放过一个坏人。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若您要自行为他写寻衅滋事罪从犯辩护词,需要从上述的条件着手。但还是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辩护可能更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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