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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改名字。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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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出以下回答 第一,您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您和前夫是他的监护人,在其成年之间由你们代理他从事相关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58年1月9日施行的。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公民依法办理姓名变更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这部条例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以岁数来界定由谁作为申请人规定有不周延的地方。 第二,您和丈夫离婚后对于孩子变更姓名的问题应当达成一致,否则是不能获得更改的。公安部于2002年5月21日《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第74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予以恢复。”可以看出这个批复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复函》之后而由公安部重新作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小孩改名字的规定如下: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小孩改名的规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3)父母离异后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变更。 (4)父母离异后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①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5)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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