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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
存疑不诉的后果在于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是因为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案件侦查终结作出终止或者终结的决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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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后果是检察院会撤案,但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存疑不诉的后果在于检察机关决定“存疑不起诉”,是因为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案件侦查终结作出终止或者终结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侦查,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作出的最终确认。存疑不起诉并不是绝对不起诉,如果在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这个时候是可以进行起诉的。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对于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1)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
1、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足。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客观方面的怀疑,不起诉主要是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方面。 2、证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犯罪主体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二是相关犯罪主体必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决定犯罪或非犯罪。 三、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不足。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二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目的的证据不足。 4、证据是非法证据,不能接受或核实。 5、定罪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导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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