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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正常渠道销售香烟不违法,但违法销售香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情节处罚金或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经营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非法收入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烟草二十万支以上的;(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香烟超过一百万支。
通过正常渠道销售烟草不违法,但非法销售烟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罚金或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20万支以上卷烟的;(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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