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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
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企业分支机构: 1、从名称上来看,分支机构的名称会表明其分支机构的属性; 2、从性质上来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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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下列标准来认定企业分支机构: 1、从名称上来看,分支机构的名称会表明其分支机构的属性; 2、从性质上来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3、从责任承担上来看,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可由总公司来承担。
汇总企业分支机构要合并到总机构申报。企业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企业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
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没有连带责任的基础。认定公司对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不仅可以以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还可以单独向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防止二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法官通常会增加公司或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法偿还债务,可以执行分支财产问题(1991年4月2日[1991]号。38)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管理财产是企业法人管理财产或企业法人财产,仍是企业法人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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