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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分特殊决议事和普通决议事项。 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 特殊决议是...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分特殊决议事和普通决议事项。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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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大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资本的规定,违反修改公司章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规定,做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
一般情形,持有股权便享有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绝对控股,即单一股东控制的股票份额高于公司总股本的51%。 2、相对控股,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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