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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
(1)行为人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属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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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寻衅滋事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介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在诉讼活动期间,可能会被一些人员进行挑衅,比如说采取写恐吓性的方式进行威胁,在这段时间当中的话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来进行报案处理,很有可能对方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
1、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罪分子通常是主犯。符合标志的赞同者通常是从犯,但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是在犯罪共谋阶段附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不构成从犯。二:在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是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是从犯。
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要把这两种罪区别开来,主要应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来分析。因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往往是无端寻衅,打人取乐,追求刺激,或者争强斗胜,显示威风,因而其侵害的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却是因一定的事由或积怨而殴打他人,因而其侵害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一)看案件发生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在这些地方,行为人为了建立和巩固“势力范围”,需要更多的人对其“服气”、“敬畏”,所以动辄殴打他人。而故意伤害行为人往往对于伤害场所精心选择,有时为追求犯罪更易得手,会挑选人少、偏僻的场所。(二)看被害对象的特定与否。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人与被害人一般存在纠纷或互有宿怨;寻衅滋事的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也就是不特定的。(三)看行为人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态度。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生活中,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般都是心智还不够成熟的年轻人,甚至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因为一时的情绪发泄而入狱,真的是非常可惜的事情。涉嫌寻衅滋事罪,请尽快聘请专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另外,有经济条件的,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争取与其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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