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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
执行判决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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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失职罪判刑最新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认定为执行判决失职罪,可以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罪名侵犯了司法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特殊性的要求,在主观方面要有过失行为。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 1、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是过失; 3、客观方面是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侵害的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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