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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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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交违约金,是对劳动法的误读,是对劳动合同与经济合同的混淆,是对债权与人身权的混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不存在矛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高西宁(律师)发布于 2007年08月25日01时10分已阅读: 112发表评论西安律师高西宁劳动者问:我现在工作的企业工作任务重,工资低,我打算辞职重新找一份收入更高的工作。但是,我跟这家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这么一条:“乙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用人单位说,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因此必须履行。请问,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吗?高西宁律师答:劳动法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废除了旧的包身工制度,赋予了劳动者辞职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权提出辞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由劳动者自主决定,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因此是无效的。劳动者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怎样做才符合法律的要求?高西宁律师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出;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三、劳动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之后的三十天内,劳动者必须继续履行劳动职责。超过三十日之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办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不按照以上规定去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问:什么情况下我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等待三十天之后才离职呢?高西宁律师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的根据,而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法》中第26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当成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规避法律约定的终止条件,是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小刘与一家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却遭解雇,公司的理由是小刘不能胜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但是一旦员工与单位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等理由终止劳动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并须支付员工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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