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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2、出租的房屋面积、位置、家具等屋内设施的基本情况; 3、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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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租房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即可: 1、租赁双方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房屋的面积、位置等屋内设施情况; 3、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租赁期限; 5、双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其它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房合同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即可: 1、租赁双方的姓名、住所等信息; 2、房屋的面积、位置等屋内设施情况; 3、租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租赁期限; 5、双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8、其它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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