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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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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对于约定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律规定了两种法律后果,双方约定超过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部分,法律认定将其为自然债务,即债权人不可请求法院给与保护,但如果债务人自愿放还债款,那么债务人不得以约定利率高于24%,请求借款合同无效,主张不当得利的放还。另一方面,法律不保护双方约定的高于利率36%的利率部分,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消灭,双方关系应恢复原状,债权人应退还债务人偿还的部分,债务人应放还本金。可见2015年新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实质上是放宽了之前所规定的利率红线“银行利率4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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