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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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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为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未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予以明确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差异: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是不确定的,需通过询价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在首次公告发行方案时,发行对象就是明确确定的。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是50名以下,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是200名以下。如果要求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往往就不能一次性买入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或控股权,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效率产生影响。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上市公司换股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发股对象超过10名但不超过200名的案例。因此,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限制原则上不超过200名。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如下: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相关企业分开,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目前,除金融上市公司外,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的资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数额;6、不存在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资金和资产,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7、公司有重大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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