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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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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而且各地区分别利用职务之便的选择幅度,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挪用公司公款,在数额巨大上,已达到四万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准则的限定》公司,在数额较大上限定了、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法律上讲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元。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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