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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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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离婚抚养权这样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
时,确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离婚抚养权的确定的大的原则是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之下,我们来看: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随父亲生活。比如包括: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但不尽义务,而男方又要求子女与自己生活;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官主要考虑因素是看哪一方抚养孩子更加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父亲或母亲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优先考虑,具体包括: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或者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又或者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还有,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照顾子女的。 3、而对于八周岁以上孩子,还可以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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